法律分析: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因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適用的現行增值稅稅率為9%。
法律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第六條第壹款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壹)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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