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對於普通新車駕駛人來說,最多可使用的臨時車牌時間為45天。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車輛上道路行駛必須按規定懸掛號牌,未按規定懸掛號牌是要被處罰的.但是,在沒有取得正式牌照以前必須按規定申領機動車臨時號牌方能上道路行駛.新車使用臨時牌照不得超過15天,車主應及時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使用正式牌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十壹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的,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