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是企業增值稅的附加稅,征收的單位不同,下面將詳細介紹兩者的區別。
頒布時間和機構不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是國務院壹九八六年發布的,從當年七月壹日起執行,後經兩次修訂和補充,成為現行規定。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印發的,規定從二00四年壹月壹日起執行。
法規的立法層次不同教育費附加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經財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規定的。
征收費率不同教育費附加的征費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費率為1%,有的地方為2%。
收入進國庫的級次不同教育費附加中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余部分歸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歸地方。
教育附加費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壹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於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在各省、直轄市的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