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購、銷雙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稅務局在定性時是要求買方提供合同、賬務憑證、銀行單據等,以證明善意取得的。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法規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