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第 壹項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 應先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 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對夏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 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未申請復議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