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材料包括:
(壹)納稅人減免稅登記表;
(2)登記冊的副本;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免稅依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涉及印花稅減免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3號,2015)的有關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3號:
第五條享受經批準的減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提交批準材料,提出申請,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確認後實施。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格,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實行減免稅備案,可以本著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具或者附送材料進行備案,或者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期結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備案材料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