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3.營業收入,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為應納稅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
如果對稅收有疑問,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也可以撥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客服電話12366進行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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