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船稅按年申報,按月計算,壹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1.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憑“交強險”保險單註明收到的納稅信息,不再征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征收的,由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返還。
2.已繳納車船稅的船舶在同壹納稅年度內轉讓的,在原註冊地不予退稅,在新註冊地不再繳納完稅證明。新註冊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記錄上述船舶的完稅證明編號和出具該證明的稅務機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名稱,並將完稅證明復印件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