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通過新系統開具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選填“免稅”,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欄自動打印顯示“免稅”,“增值稅稅額”欄自動打印顯示“***”;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票面“不含稅價”欄和“價稅合計”欄填寫金額相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373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等文件雖然明確了電子發票效力、使用與開具等壹系列問題,但對於稅率與稅額欄的填寫內容等卻未給予明確。壹些地方也就根據發票管理規範的原則自行予以明確,其中有壹些地方明確規定,對於電子發票壹律在稅率欄和稅額欄中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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