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的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改為零售。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範圍?
此次對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飾品範圍限定為: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飾品,以及金、銀及金基、銀基合金鑲嵌飾品(以下簡稱金銀飾品)。?
不屬於上述範圍並征收消費稅的珠寶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珠寶首飾),其生產和銷售仍征收消費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銀首飾消費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2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94〕9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