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很好理解。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壹事項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不同的合同,壹個是內部合同,壹個是外部合同,另壹個稱為“陽合同”,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有避稅等不可告人的目的。內部合同稱為“消極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陰陽合同”是壹種違法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
比如:小明是壹線明星,收入5000萬。他要交很多稅,要努力工作,但是大部分都要交稅。他有點舍不得,打算簽兩份合同避稅。
表面簽合同,標註稅前654.38+00萬,私下和影視公司簽合同4000萬。那麽10萬元的合同就是“正合同”,4000萬元的合同就是正合同的補充協議,也叫“負合同”。在稅務局備案的是楊合同,最終計稅基數是10萬。
簽“陰陽合同”能少交多少稅(其實叫逃)?
或者以小明的薪酬為例:(假設小明是個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薪酬屬於勞務收入)
10萬:
個人所得稅= 10萬*(1-20%)* 40%-0.7萬。
= 365,438+093,000?
5000萬薪酬:
個人所得稅= 5000萬* (1-20%) *40%-0.7萬。
= 15993萬?
簽訂“陰陽合同”後,小少交(逃)
稅是1280萬(1599.3-319.3 = 1280萬),只好面對。
有了這樣的好處,小明終於沒忍住誘惑。
忠告:“陰陽合同”違法,請不要。
做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