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金三系統中的相關待辦事宜即可重新進行註銷。
2、在辦理稅務註銷壹般流程時,符合稅務總局、省稅務局規定的清稅註銷“中止”“終止”情形,在金三系統中如實記錄“中止”“終止”原因,並完成相應操作,且時限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3、嚴格控制註銷時間。及時完成金稅三期系統相應崗責、流程配置及時限設置,對各崗位辦結時限精確劃分,並密切前後臺業務銜接,嚴格按照總局時限要求辦結稅務註銷,進壹步提高稅務註銷辦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