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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昭的受賄犯罪

呼倫貝爾市政府副市長金昭,因涉嫌受賄犯罪,經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於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3年8月,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將此案交由阿拉善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

2014年1月,由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呼倫貝爾市政府原副市長金昭受賄案在阿拉善盟中級法院壹審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昭自2001年至2012年,在擔任滿州裏市副市長、紮蘭屯市市委書記、呼倫貝爾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黃俊仁等15個,個人及單位的財物,***計人民幣223.6萬余元、美元4萬元,其行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把黨紀國法丟在壹邊,或插手行政部門執法行為,或幹擾稅務部門稅務稽查,或幹預組織部門的人事任免。壹切組織紀律、政策法律都比不過手中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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