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關稅[2016]8號)“第四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 允許經國務院批準經營免稅品並在口岸和市內連續經營免稅店滿3年的企業,放寬經營免稅店的地域和類別限制,允許其平等申辦口岸免稅店。 入港免稅店必須由具有免稅品經營資格的企業絕對控股(持股比例大於50%)。
第五條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遊局提出口岸免稅店數量和口岸、營業場所規模控制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口岸免稅店經營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經海關批準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本辦法自2065438年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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