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已認證的進項發票,可找銷售方要求提供相應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然後找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 增值稅 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如果是未認證的進項發票,可找銷售方要求提供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再找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 增值稅發票 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三條 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