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已認證的進項發票,可以要求銷售方提供相應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證明》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憑證;如果是未經認證的進項發票,可以通過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征收和使用程序的公告。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章和抵扣章,經證明遺失前壹致的,買方可出示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章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或遺失貨物運輸業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附件1、2,以下簡稱證明)。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以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認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