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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的轉移需要去稅務局嗎?如何做會計分錄?

第壹,進項稅不需要在稅務局辦理手續。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應付職工工資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

二。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第22號進項稅額抵扣變更的會計處理》的通知:

(1)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因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而需認證的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作為允許抵扣因改變用途而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科目。經過上述調整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調整後的賬面價值,在剩余使用壽命內進行折舊或者攤銷。

(2)將購買時已全額計提進項稅的商品或勞務轉入在建房地產的,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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