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經濟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經濟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案例分析

1,對業務員周的聘用並沒有違反法律。

2、借款合同無效,周違反了與的約定,個體戶給了周好處費,說明個體戶不是善意第三人,故借款合同無效。

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周負責賠償。

3.和張三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根據規定,與外國簽訂的合同的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違反了約定,但張三並不知情,所以張三是善意第三人。

對於3萬元的損失,有權要求周承擔賠償責任。

4.企業所欠債務以企業全部資金償還,企業資金不足的,王德華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不得以其家庭所有的財產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清償。

  • 上一篇:如何操作金稅盤抄稅?
  • 下一篇:報的學校是幾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