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經濟法總論》案例分析2012年8月,在某市從事食品加工的張某從個人獨資企業李某處接收食品廠。

《經濟法總論》案例分析2012年8月,在某市從事食品加工的張某從個人獨資企業李某處接收食品廠。

(1)不能申請獨資。因為李是華僑,他只能與國內公民或企業建立合資企業。

(2)個人身份證明、出資證明、營業執照等。

(3)企業所得稅。因為就目前而言,我國實行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4)張。因為協議約定,食品廠轉讓前的債權債務由李承擔,轉讓後的債權債務由張某承擔。這是轉讓前發生的債務。

  • 上一篇:金稅盤遠程註銷無提示
  • 下一篇:CPA和中級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