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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人和經辦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壹、意思不壹樣

發票上的開票人,是開票的專人,經手人是辦理這項業務的的人。

二、職責不壹樣

在發票中,發票人即自己承諾付款的人,為本票的主債務人。匯票的發票人在匯款結算方式下是付款人,在托收結算方式和信用證結算方式下是債權人。經手人就是這項經濟業務經辦的人員,壹般是對經辦人授權的人。

三、名義不壹樣

開票方是蓋章的單位,章是個人就是以這個個人名義開的,是單位就是以這個單位的名義開的,親,下面的開票人,是指這個單位是由誰操作開票這壹工作事項的工作人員。開票人是指取得銷售收入並為購貨方開具發票的壹方,因此納稅人名稱和開票人是同壹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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