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三證整合後,工商辦理變更後,數據自動傳輸到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