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固定稅率,即采用差別稅率,按大中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每年應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壹)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在0.9元至18元之間。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當地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的土地使用稅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經財政部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