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稅函[2065 438+00]79號文規定:關於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和計算。企業轉讓股權收益,應當在轉讓協議生效、股權變更手續辦理完畢時確認收益的實現。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取得股權發生的成本後的收入。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收益時,不得在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股權可分配的金額。
3.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總額的75%,股權收購時被收購企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按以下規定處理:
(1)已取得被並購企業股權的被並購企業股東的計稅基礎,以被並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2)計稅基礎,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以被收購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③被並購企業和被並購企業原有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及其他相關所得稅項目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