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提出申請。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管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七)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後超過壹年的;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宣布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壹款第七項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未滿兩年的,機動車駕駛人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