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航天發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6號),“3。國內單位以發射合同或在軌合同(含補充合同,下同)方式交付合同。根據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對應的項目清單,持航天運輸及相關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接收發射運營支持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為簡化退稅手續,可將提供航天運輸服務、在軌交付航天運載工具及相關貨物的境內單位合並計算增值稅退稅額。
境內單位在發射合同或在軌交付合同中註明的發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前,購買或接受上述貨物和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月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境內單位提供的材料後可申請退稅。接受航天器全壽命周期服務取得的進項稅,按照實際發生時間予以退還。
四。本通知自2004年2065438+65438+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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