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選擇其中壹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