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國投資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扣所得稅政策待遇後,所投資企業符合特殊重組條件,且實際稅務待遇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暫扣所得稅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繳納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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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知自2017+0+0日起執行。本通知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在2017 1日(含該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所繳納的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