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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者享受暫免征收所得稅政策後,如果實際收回投資,暫不征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於外國投資者以分配利潤方式直接投資不征收代扣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七。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代扣所得稅政策的直接投資,並在實際收到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機關申報延期支付。

八、外國投資者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暫扣所得稅政策待遇後,所投資企業符合特殊重組條件,且實際稅務待遇符合特殊重組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暫扣所得稅政策待遇,不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繳納遞延所得稅。

......

十、本通知自2017+0+0日起執行。本通知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在2017 1日(含該日)以後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所繳納的稅款按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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