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情況免征契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變更,免征契稅;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方式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3.以合同中確定的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草案明確了其具體內容:契稅的計稅依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買賣,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4.增加稅務機關對契稅納稅人個人信息保密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投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