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國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將集體或者個人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用於公共目的的壹種措施。分為有償征用和無償征用。在我國,有償征用滿足了國家建設的需要。
有關部門以支付補償費的方式征用集體所有單位或者農民耕種的土地;征用單位應當照顧被征用人的利益,把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結合起來。無償征用,比如征用全民所有的土地。
行政征收應當給予補償。關於行政征收補償,理論上有既得權說、恩惠說、社會地位說、特殊犧牲說、公共征收說、公平負擔說等多種觀點,其中特殊犧牲說逐漸占據主導地位。
該理論認為:“國家具有使人民承擔義務的原始權力,人民有服從其命令的義務。只有對特定的人作出特殊的犧牲,而不是壹般的負擔,才應該給予補償,這樣才符合正義和公平的原則。”
關於賠償標準,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原則,如美國的公平合理賠償原則,法國的公正賠償原則,日本的公正賠償原則。我國壹些法律如《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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