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後,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持相關單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報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6號)。經辦部門: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
納稅人時限:出口舊設備後,出口企業應在貨物申報出口的當日(憑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舊設備出口退(免)稅。
首先,用於個人使用的舊設備的出口申報應提供信息。
(壹)、退稅應提供哪些資料?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購買設備的增值稅;?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確認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壹般貿易出口舊設備提供);?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申報免稅應提供的資料。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確認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壹般貿易出口舊設備提供);?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購買舊設備的出口申報應提供以下信息: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購買設備的普通或進口完稅憑證;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