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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有哪些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第111號)第壹條規定,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的轉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不簡單地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技術的所有權或者5年以上(含5年)的全球獨占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62號)第壹條關於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的規定,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所得。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並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技術轉讓合同約定的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收入應與技術轉讓項目收入壹並收取。第二條規定本公告自2013 11日起施行。之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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