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同時,社區居委會要按照《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的實施意見》(西發〔2008〕7號)的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承擔相應的社區管理服務,努力實現政府行政與基層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