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每個人都可能是稅收的貢獻者,每個人都是稅收的受益者。人人都應該依法納稅,人人都應該舉報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
第二,舉報偷稅漏稅的根本目的是通過稅務機關查處偷稅漏稅,追回稅收損失,懲罰偷稅漏稅者,維護稅收秩序,而不是擔心有沒有獎金,有多少獎金。
第三,舉報偷稅漏稅,維護稅法尊嚴,精神和勇氣可嘉,值得提倡。給予物質獎勵,於法有據,合理自然。
第四,關於舉報偷稅漏稅物質獎勵的數額標準,我還沒有找到相應的法律文件。或許可以這樣說,稅務機關有權決定獎金的實際數額,無論多少。
第五,“壹元獎金”並不違反法律文件的相關規定,但確實不足以鼓勵公民舉報偷稅漏稅違法行為(也許壹元錢並不能彌補舉報人因舉報行為而付出的交通費用或電話費)。個人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舉報偷稅獎勵條例,從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多重角度,確定獎金數額與舉報偷稅性質、數額等情形之間的相應標準,使此類獎勵行為有章可循,更好地促進此類舉報獎勵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從獎勵的實際意義來說,無論獎勵多小,哪怕是沒有獎金的純精神獎勵(如口頭表揚、頒發證書等。),也應視為稅務機關對舉報違法行為這壹正義行為的肯定和認可。這些都會鼓勵更多的舉報者走下去,從而在更大程度上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