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稅收違法舉報案件經依法查證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在實際追繳稅款的5%以內計算發放獎金;
2、沒有應納稅款的,按實際追繳罰款金額的10%以內計發獎金,每案獎金最高不超過十萬元。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獎金限額可適當提高。具體獎金數額標準和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確定。
法律依據:《納稅人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六條。
被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核查,稅款依法征收入庫後,根據本案舉報時限、舉報材料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詳細程度、舉報內容與核查內容的壹致程度、稅款征收入庫金額,按照以下標準向本案舉報人發放獎金:
入庫征收稅款6543.8億元以上的,給予6543.8億元以下的獎勵;
入庫征收稅款5000萬元以上但不足6543.8+0億元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入庫征收稅款654.38+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給予4萬元以下獎金;
入庫征收稅款50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0萬元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入庫征收稅額超過654.38+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給予654.38+0萬元以下的獎金;
入庫征收稅款不足654.38+0萬元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