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轉移或者隱匿財產,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未繳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稅務局作為政府的行政機關,需要對偷稅漏稅的公司、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當事人發現稅務機關未履行相關責任,對偷稅漏稅行為管理和處罰不力的,可以向上級機關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對稅務局不作為的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對確實違法的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