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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權主體

對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稅務代理機構。

3.《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所稱依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級以下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權的內容:

稅務行政處罰權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納稅人和其他義務人采取的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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