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壹般捐贈的材料,
借方:營業外支出,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小規模稅金-應交增值稅。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為銷售商品: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生產的商品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提供自產,委托加工或者投資購買的貨物,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采購的貨物分銷給股東或投資者,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況視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壹)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