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享受不低於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本單位職工家屬的相關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