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後,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20天婚假。女職工按照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