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根據這條規定,試用期要離開只能是取消錄用資格。
具體程序就是向上級遞交辭職報告,等待主管部門審批。如果是取消錄用資格,對妳以後政審是有點問題的,但是放心,不會因為這個不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