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辦費可以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攤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