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候診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生豬屠宰設備和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防汙染設施;
(六)病害豬和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擴展數據: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未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進行儲存。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無定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點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向生豬或者生豬產品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從事生豬產品銷售和肉制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餐飲單位銷售和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在指定的生豬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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