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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砂石資源稅誰來承擔?

開采砂石的資源稅由B,即負責開采、運輸、加工、銷售的單位承擔。

因為根據國務院令第60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壹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和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擴展數據:

資源稅計稅價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條例》和《國家資源稅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沒有銷售額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應稅價值包括: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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