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分別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後,於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選擇其中壹處從事生產經營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總納稅申報,報送多處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總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