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產品轉作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視同銷售嗎?都需要繳納哪些稅款? 答:在沒有明確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之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企業固定資產的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使用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1)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三、納稅人必須將為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收入和為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分別記帳,分別核算。凡是分別記帳,未分別核算的,壹律征收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將自行開發的房產辦公自用,如果與開發產品銷售分開核算的,是不用交納營業稅的。 (3)企業所得稅問題按國稅發[2006]31號視同銷售,計征企業所得稅。 (4)其他稅種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後,應按相關法規交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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