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但這是老規矩了。現在所有的作業本都用這個老規則,考試也是,但實際操作中有新規則。
根據“財會法[2012][201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規定,“直接銷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不再繳納消費稅”。該條款的含義現解釋如下:
委托方回收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托方計稅價格銷售的,直接銷售,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銷售的,不屬於直接銷售,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本規定自2065年9月2日起施行。"
第二個問題
國稅發[1993]第156號
“(四)下列應稅消費品,允許從應繳納的消費稅中扣除為原材料支付的消費稅:
1.以委托加工回收的完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
如果把煙葉運到加工廠加工成煙絲,再回收制成卷煙,可以抵扣之前的煙絲消費稅。但如果用煙絲運到加工廠加工成香煙,再進壹步加工成高檔香煙出售,則不能抵扣。因為委托加工的消費稅追繳抵扣是采取列舉的方式進行的,沒有列舉就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