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內壹個月內多次領取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已繳納的專用發票出售3%的增值稅,從第二次購領當月起進行最後壹次購領。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沖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
再次購買專用發票的下期應預繳的增值稅。客人需要預先向稅務局付款。
延伸資料(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4)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納稅人,輔導期內按壹般納稅人政策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新增和嚴格限量供應的,收取(查驗)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
輔導期間,對納稅人專用發票的購領實行限時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張。
納稅人在輔導期內購買的專用發票未用完再次購買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售的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每次購買的專用發票核定份數與未使用的專用發票份數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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