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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紅字發票必須要收回原發票作廢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壹條 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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