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發票的條件:
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所謂無效情形: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
延期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後,發生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無法認證發票抵扣和發票復印件,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銷售部分退回、發生銷售折扣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7號,2016),有三種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買方認證符合要求後,銷售退貨、開具錯誤發票、終止應稅服務等。發生,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銷售部分退貨、銷售折扣需要開具紅字發票;
2.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
3.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未交付給買方,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將發票和抵扣款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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