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發票必須備註不動產地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 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房屋租賃發票是專門針對房屋出租收入而設計開具的發票。房屋租賃發票是去房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提出開具申請、辦理開具手續,由地稅局代為開具。
壹般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賃價格是否含稅,如果含稅,則由出租方去繳納稅金;如果不含稅,則由承租方去繳納稅金。
參考資料: